辦理商品房、二手房(個人)轉移登記核稅所需材料
根據稅務部門征稅的有關規定,申請辦理商品房、二手房轉移登記時,納稅人應依法主動向稅務部門提交核稅所需材料作為完稅依據,核稅所需材料主要有:
一、納稅人為境內自然人的,需提交居民身份證(現役軍人需提供軍官證、士官證)、戶口簿、結婚證(或離婚證)原件及復印件。其中:
1.如買(或賣)方夫妻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,應提交夫妻雙方各自的戶口簿。
2.有曾用名的,需另外提交曾用名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。
3.未成年子女可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。
4.買(或賣)方為單身的,離婚的需提交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,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應標注為“離婚”;喪偶的戶口簿應標注為“喪偶”或在已故配偶的戶口簿頁標注為“注銷”。
5.已婚現役軍人需提交結婚證,未婚需提交現役部隊相關部門證明。
二、納稅人為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、臺灣地區或境外自然人的,需提交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、護照,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證;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;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;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向外籍人員簽發的居留證件,或者其所在國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。
三、辦理商品房完稅的納稅人只提供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核稅所需材料;
辦理二手房完稅的納稅人需提供買賣雙方及家庭成員核稅所需材料。
四、申請辦理商品房、二手房轉移登記時,納稅人可在受理大廳免費復印核稅所需材料,并在預受理后持核稅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稅務窗口進行核稅、完稅。
五、有關核稅及完稅標準,按照稅務部門的相關政策、法律法規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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